薅羊毛立案标准(关于“薅羊毛”法律问题的思考)

wufei123 发布于 2024-03-31 阅读(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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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雨彤这是法律读库年龄最小的作者:刚刚初中毕业,开学将要上高中一年级“年龄有什么关系呢?经验有什么关系呢?贵在思考!”作者在邮件里说,于是“喜欢民法,关心法治建设”的自己向法律读库投稿这篇不到千字文章,其观点按下不表,这份跃跃欲试、敢于尝试、批判性思考地意识能力,已经值得鼓励。

感谢这位15岁”后浪“对法律读库的认可,期待三年后考上法学院的你,和法律界的”前浪们“一起”乘风破浪“!近些年,很多人在电商平台进行“薅羊毛”——利用漏洞以低于市场很多的价格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由此,也造成了商家严重损失。

2019年,两名开水果店的果农因操作失误把28.8元十斤的价格设置成22.8元4500斤,惨遭“薅羊毛”,以至于到了哀求客户申请退款的地步对果农的遭遇,我深感痛心但除了痛心,我也要思考,便有了以下的思考:。

这个合同有效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薅羊毛”显然没有符合其中的一种情形,根据逻辑三段论,不符合当然不能认定合同无效那既然不能认为无效,受害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了吗?非也我认为这是可撤销的《合同法》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显然,“薅羊毛”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属于买受人乘人之危(错误操作)比如果农的案例,22.8出售4500斤水果并不是他们的真是意思表示那既然如此,卖家的损失能挽回吗?。

能!合同被撤销,“薅羊毛”者获得的利益就没了法律依据,就成了不当得利,受害的卖方便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那对于商家刷单而不是错误导致价款远低于市场价,那应不应该同等对待?我认为应该,刷单固然是错误的,扰乱了市场秩序。

但俗话说“一码归一码”,刷单的行为该处罚,可由此引起的“薅羊毛”带来的损失也该赔偿因为这,同样也不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样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我认为认定“薅羊毛”的合同可撤销,所得利益应返还有如下必要和好处:。

❶ 维护经济秩序民法典第一条便规定了民法的立法目的,其中便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薅羊毛”的行为显然以不合理价格买卖且侵犯卖方权利,扰乱了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认定其可撤销,便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❷ 保障合法权利。“薅羊毛”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利,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来补救。❸ 维护公平正义。“薅羊毛”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有违法治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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