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源码如何使用(案例丨2022最高院知产庭典型案例之:披露他人965个源代码文件构成侵权)网站源码 / 网站源码侵权案...

wufei123 发布于 2024-02-18 阅读(60)

原标题:案例丨2022最高院知产庭典型案例之:披露他人965个源代码文件构成侵权案情介绍花儿绽放公司为“有客多”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该公司主张盘兴公司与其签订《花儿绽放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并依约获取涉案软件源代码后,违反合同约定保密义务,在公共网站披露该源代码,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盘兴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盘石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盘兴公司、盘石公司连带赔偿500万元花儿绽放公司、盘兴公司、盘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技术秘密,盘兴公司披露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构成技术秘密侵害;花儿绽放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多项数据存疑,不应予以采信;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花儿绽放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二)盘兴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三)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四)盘石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裁判摘要涉及非法披露行为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应当以被披露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认定存在多种路径,鉴定机构经评估作出的商业价值鉴定仅是确定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一种方式在本案经审查不宜直接依据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可以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进而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之一。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五条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第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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