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源码有什么用(【知识产权】赵航律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

wufei123 发布于 2024-01-30 阅读(108)

(2020)鲁0102民初4169号【基本案情】2019年2月25日,原告与山东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户兼职平台小程序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拥有开发软件版权,山东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开发,未经原告同意,山东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将所接触到的原告技术或业务资料、数据用作其他用途或以任何形式泄露归第三方。

2019年8月6日原告与山东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原告在使用小程序模板过程中,遇到小程序模板或者数据、源码侵权问题,由山东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解决,与原告无关软件开发完成后,原告注册了名为“技X”的编号为XXXXXXXX的商标注册证。

山东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允许,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委托开发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私下里将该软件及其源码交付给知情的山东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张某使用【裁判结果】被告山东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济南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技X”小程序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将“完XXX”小程序软件卸载删除;

被告山东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评析】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兼有“文字作品”和“实用功能”的二元属性,对两款程序进行一致性对比,两个程序在页面布局、选项设置、操作步骤、文字图案样式等方面高度一致,且两个小程序的功能性设计一致,因此,通过比对可以认定,两个软件构成实质相似性。

关于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程序自开发完成至今一直没有正式收入及营业利润,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因侵权而获利的金额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故意状态、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后果,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进行裁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一款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著作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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